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每日一練: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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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張三對李四享有10萬元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張三多次追要但李四一直未清償。張三經調查發(fā)現,李四對王五享有3萬元的到期債權,但一直未追要;李四在1月以前發(fā)生交通事故,因事故的人身傷害對薛某享有1萬元的債權,因財產損失對薛某享有2萬元的債權;另外,劉某欠李四5000的貨款尚未結清。李四無其他財產可供執(zhí)行,李四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選項中,張三不可以代為行使的是( )。
A.李四對王五的3萬元債權
B.李四對薛某的1萬元債權
C.李四對薛某的2萬元債權
D.李四對劉某的5000元債權
【正確答案】B
【知 識 點】代位權
【答案解析】
選項B屬于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得代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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