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2025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階段考點




真正的智慧,在于認識自己的局限,并勇于突破它們。不斷學習,不斷挑戰(zhàn),讓心靈之樹常青。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特整理了2025年《中級會計實務》預習階段學習考點,面對風浪,我們需要的是一艘堅固的船和一顆勇敢的心,方能抵達心中的彼岸。
【第十三章 收入】
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
一、概述
表現(xiàn)形式 | 銷售激勵、客戶獎勵積分、未來購買商品的折扣券、合同續(xù)約選擇權等 |
處理原則 | 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yè)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 |
二、判斷標準(兩種情形)
提供 重大權利 | 如果客戶只有在訂立了一項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額外購買選擇權,并且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買額外商品時,能夠享受到超過該地區(qū)或該市場中其他同類客戶所能夠享有的折扣,則通常認為該選擇權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 |
未提供 重大權利 | 當企業(yè)向客戶提供了額外購買選擇權,但客戶在行使該選擇權購買商品的價格反映了該商品的單獨售價時,即使客戶只能通過與企業(yè)訂立特定合同才能獲得該選擇權,該選擇權也不應被視為企業(yè)向該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如:電信公司買手機送話費,收套餐費外,可以額外購買流量和語音服務,如果額外購買的價格與其他客戶購買的價格相同)。 |
三、收入的確認原則
確認原則 | 企業(yè)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章有關交易價格分攤的要求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 |
確認時點 | 在①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或者②該選擇權失效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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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敬富老師24年《中級會計實務》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