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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效力——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譚暢2025-01-21 14:52:31

自信是成功的秘訣,它讓我們相信自己有能力實現目標。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東奧整理了2025年《經濟法》預習階段學習考點,一個自信的人,無論走到哪里都能散發(fā)出耀眼的光芒,吸引他人的關注和贊賞。自信讓我們在人生的舞臺上更加從容不迫,成就更加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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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效力——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考點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抵押權的效力

1.正常經營活動中買受人保護

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2023C綜Q2,2022B綜Q3,2019A綜Q5,2012簡Q2)

解釋

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于其營業(yè)執(zhí)照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xù)銷售同類商品。

提示

不論動產抵押是否登記,買受人是否知情,均不得對抗。

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2)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

(3)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

(4)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5)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

2.抵押VS租賃

抵押權設立,抵押財產已經出租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2023B綜Q2,2019C簡Q1,2018B簡Q3)

提示

若抵押權在先登記,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則租賃權不得對抗抵押權。(2024年新增)

3.抵押財產轉讓

(1)能不能轉?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可以轉讓;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

(2)如何轉?(先通知,后清償)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約定禁止/限制轉讓,但未將該約定登記(2022A簡Q3)

①合同:原則上有效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物權:原則上發(fā)生物權效力(可向抵押人主張違約)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約定禁止/限制轉讓,且登記該約定(2022C綜Q4~5)

①合同:原則上有效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物權:原則上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轉讓不發(fā)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因受讓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諏е碌盅簷嘞麥绲某狻?/p>

4.動產抵押登記對抗

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zhí)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zhí)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價款優(yōu)先權(超級優(yōu)先抵押權)

(1)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2023A簡Q3)

(2)同一動產上存在多個價款優(yōu)先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6.抵押權轉讓上的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抵押權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8.抵押權順位及相關規(guī)則

(1)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2)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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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抵押權的效力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 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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