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30天每日一大題:9月1日




距離2024年中級會計考試越來越近,考生們不懂的問題要及時的解決掉,同時要調整好心態(tài)。下面是經濟法科目主觀題,一起看看考查方向什么樣!
【9月1日主觀題】
2022年9月1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合同》和《定金合同》,設備總價100萬元,約定買方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周內支付定金30萬元,合同簽訂后2周內支付預付款40萬元,賣方乙公司應于合同簽訂的次月1日交付設備。
9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5萬元。9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紙質商業(yè)匯票,票面金額為40萬元,到期日為12月10日,付款人為丁公司。乙公司收到匯票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
10月,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設備,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乙公司返還預付貨款40萬元并雙倍返還定金50萬元。
11月8日,丙公司持匯票向丁公司提示承兌,丁公司記載了“承兌”字樣并簽章,但未記載承兌日期。
12月1日,甲公司轉而向戊公司購買同型號設備,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設備所有權即日起歸甲公司但戊公司繼續(xù)使用該設備1周,12月8日將設備送至甲公司廠房交付。由于設備采購進程遲延,甲公司的經營受到了很大影響,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股東趙某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改善甲公司經營事項。
12月10日,丙公司向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以經營狀況不佳、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甲公司以乙公司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問題1】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定金合同》何時成立?并說明理由。
【問題2】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50萬元?并說明理由。
【問題3】丁公司承兌匯票但未記載承兌日期,承兌日期應如何確定?
【問題4】根據甲公司和戊公司的約定,甲公司何時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問題5】趙某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并說明理由。
【問題6】甲公司拒絕向丙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9月15日。根據規(guī)定,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2)甲公司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50萬元。根據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在本案中,主合同標的額為100萬元,有效定金數額為20萬元,甲公司基于《定金合同》可以要求乙公司返還45萬元(退還甲公司支付的定金25萬元,并承擔定金責任20萬元)。
(3)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在本題中,丙公司11月8日提示承兌,丁公司的承兌日期應推定為11月10日。
(4)12月1日。根據規(guī)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屬于“占有改定”,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5)趙某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根據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
(6)成立。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guī)定簽章的效力。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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