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需要掌握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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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總論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1、合議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適用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階段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2、回避制度
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技術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公開審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
(1)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3)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2024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