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變更和解除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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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變更和解除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變更和解除
(1)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3)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5)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當事人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非典型擔保)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