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_2024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知識點




穿越黎明前的黑暗,才能迎來黎明前的曙光!2024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時,大家是不是已經(jīng)開始學習知識點了呢?想要順利通過考試,現(xiàn)在就好好學習吧!
【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締約過失責任
(1)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 違約責任 | |
責任產(chǎn)生的時間不同 | 合同成立、生效之前 | 合同生效之后 |
適用的范圍不同 |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等 | 生效合同 |
賠償范圍不同 | 信賴利益損失 | 履行利益損失 |
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所受損失與所失利益。所受損失包括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締約費用、交通費、鑒定費、咨詢費等;所失利益主要指喪失訂約機會的損失,如因締約過失而導致與第三人另訂合同機會喪失的損失 | ||
信賴利益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時相對人所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nèi)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jīng)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