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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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須讓與人無處分權。
(2)須受讓人自無權處分人取得占有或接受轉移登記。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洠恍枰怯浀囊呀浗桓督o受讓人。
(3)須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
(4)須受讓人善意。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真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間接法律效果)
受讓人善意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