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與物權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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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物與物權
【所屬章節(jié)】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與物權
1.物的概述
(1)物的概念
作為物權客體的物,系屬有體物,且可為人們支配和使用。因此不能為人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能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物權的客體。
(2)物的分類
依據(jù)物能否移動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 | 不動產 | 不動產主要有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在建房屋、紀念碑、林木、礦藏、海域、水庫、貯水池、停車位、停車庫等 |
動產 | 動產,系指不動產之外的物。如桌子、手機、書本、汽車、船舶、航空器等 | |
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 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在公示方法、物權變動要件不同。原則上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以“交付”為變動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與變動要件 | |
依據(jù)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觀存在的主從關系 | 主物與從物 | 物理上相互“獨立”(兩個獨立存在的物),功能上“主從”。如機器與維修工具、電視機與遙控等 |
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對于主物的處分,及于從物 | |
依據(jù)兩物之間存在的原有物產生新物的關系 | 原物與孳息 | 界定:“獨立”(兩個獨立存在的物)+“產生”,分為天然孳息(香蕉、雞蛋等)與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等) |
區(qū)分的法律意義 |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2.物權的概述
(1)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物權 | 債權 |
物權具有支配性(有權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介入) | 債權具有請求性(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 | 債權具有兼容性(一物之上可以多重買賣) |
物權屬于對世權,具有絕對性(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不特定) | 債權屬于對人權,具有相對性(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 |
(2)物權的分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 |
自物權(完全物權) | 所有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 |
他物權(限制物權) | ①用益物權(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居住權等 |
②擔保物權(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 |
動產物權 | 動產所有權、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留置權 |
不動產物權 | 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沒有“質權”、“留置權”) |
(3)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 | 物權相互間的優(yōu)先效力 | 原則上按“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確定物權相互間效力優(yōu)劣。但是限制物權優(yōu)先于所有權以及留置權優(yōu)先 |
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 | 例外情形:①買賣不破租賃;②先租后抵;③經預告登記的債權 | |
物權的追及效力 | 如“抵押財產轉讓,抵押權不受影響” | |
物權的妨害排除力 | 即為“物權請求權”——“物權的保護”:“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
3.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類型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
①當事人不得創(chuàng)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認的物權類型,如在動產上不得設立用益物權,此稱為類型法定。
②當事人不得創(chuàng)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如不得設定不轉移占有的動產質權,此稱為內容法定。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的,否則物權人將無從支配標的物。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是一物之上成立數(shù)個互不沖突的物權。
(3)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
在動產物權變動,是指“交付”,即動產占有的移轉;變動之后,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則為“占有”。在不動產物權變動,是指“登記”,即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變動事項。
依法定公示方式轉讓物權的,善意受讓人出于對公示的信賴,法律應保障其取得物權。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