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_2024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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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仲裁制度
【所屬章節(jié)】第一章 總論
仲裁制度
1.仲裁適用范圍
屬于《仲裁法》調整的 | (1)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 |
(2)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財產權益糾紛 | |
不能提請仲裁 |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 |
(2)行政爭議 | |
不適用于《仲裁法》 | (1)勞動爭議 |
(2)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
2.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申請仲裁,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1)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qū)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2)仲裁委員會的設立雖然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但是,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
(3)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仲裁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 | 內容 | 仲裁協(xi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仲裁協(xié)議應當具有以下內容:①請求仲裁的意思;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
無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 ①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 ④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 | |
仲裁協(xié)議 | 效力異議 | 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未聲明向法院訴訟 | ①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 |
②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 ||
排他性 獨立性 | 仲裁協(xié)議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
5.仲裁程序
(1)仲裁申請和受理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有書面仲裁協(xié)議;
②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③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
(2)仲裁庭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成立獨任仲裁庭或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開庭不公開審理
①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②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和解與調解
①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②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
①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②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6.仲裁效力
(1)仲裁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2)仲裁裁決的撤銷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3)中止執(zhí)行
當事人一方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zhí)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決恢復執(zhí)行。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學習內容選自陸中寶老師《經濟法》2023年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