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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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qū)別: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事實行為,是指直接根據(jù)當事人行為結(jié)果的事實,隨即自然而然地發(fā)生法定效果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種類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分為有效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的是存在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至終都是有效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或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其自始不發(fā)生效力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已發(fā)生效力,明顯不同于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4.無效民事行為指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行為,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絕對、確定、當然、永久地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發(fā)生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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