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效力_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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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擔保物權的,應當以債務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
(3)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
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5.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6.抵押權的行使期間
(1)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抵押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8.從物
(1)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前,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權實現(xiàn)時可以一并處分。
9.添附
(1)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添附物歸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效力及于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抵押人對添附物享有所有權,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添附導致抵押財產價值增加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價值部分。
(3)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人與第三人因添附成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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