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易錯易混點——訴訟時效中止VS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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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原因(事由) | 發(fā)生時間 | 對訴訟時效期間的影響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 | 暫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繼續(xù)計算6個月 |
中斷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清零,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來源于《輕松過關?四》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