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法律行為_2020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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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動機錯誤不屬于重大誤解)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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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識點選自陳小球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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