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_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必備知識點




中級會計考試還有四個月就要舉行考試了。各位考生應該正處于緊張的備考階段。各位考生可以關注東奧會計在線,東奧小編會跟各位考生一起學習相關知識點。
【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希望各位考生能夠在中級會計考試中讓經濟法一次通過,這樣也就會給考試減小不少的壓力。小編祝愿各位考生都能夠將中級會計職稱盡早拿下。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