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_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必備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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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合同的轉讓
【所屬章節(jié)】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權利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5.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
①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②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二、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三、合并、分立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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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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