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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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知 識 點】
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1.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
(1)登記機關
我國實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
(2)登記范圍
需要登記的不動產物權包括:
①集體土地所有權;
②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③森林、林木所有權;
④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⑤建設用地使用權;
⑥宅基地使用權;
⑦海域使用權;
⑧地役權;
⑨抵押權;
⑩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3)登記意義
上述列舉的不動產物權均在登記之列,但登記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經登記不得生效,有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和注銷登記
類型 | 要點 | 具體情形 |
首次登記 | 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 |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 |
變更登記 | 適用于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情形 | 在下列情形下,不動產權利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更的 (2)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變更的(3)不動產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fā)生變化的 (4)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5)抵押擔保的范圍、主債權數(shù)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fā)生變化的 (6)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期間等發(fā)生變化的 (7)地役權的利用目的、方法等發(fā)生變化的 (8)共有性質發(fā)生變更的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動產權利轉移的變更情形 |
轉移登記 | 適用于不動產權利在不同主體之間發(fā)生轉移的情形 | 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1)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2)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4)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5)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fā)生轉移的 (8)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9)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
注銷登記 | 不動產權利消滅時,需要辦理注銷登記 | 屬于注銷登記的情形包括: (1)不動產滅失的 (2)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 (3)不動產被依法沒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消滅的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3.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更正登記 | 申請人 |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
條件 |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 |
異議登記 | 條件 |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
有效期 | 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 |
登記不當 |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
4.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 | 適用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1)預購商品房 (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效力 |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 |
失效 |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所謂“債權消滅”,主要包括: (1)債權因得到清償而消滅 (2)買賣不動產物權的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 (3)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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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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