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_2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搶學




經(jīng)濟法知識體系既廣泛又深入,涉及的法律條文和規(guī)章制度不勝枚舉。這一科目的復雜性要求考生不僅要有扎實的法律基礎,還需對經(jīng)濟法中的各個細節(jié)有深刻的理解和精準的把握。因此,注會考生在學習過程中必須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以便更好地掌握和運用經(jīng)濟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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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
2、銀行本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銀行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銀行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②銀行本票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如果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銀行本票不得轉讓。
3、提示付款期限
(1)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
知識點來源:第九章 票據(jù)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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