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市場行為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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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1.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界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合或者連續(xù)買賣;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6)對證券、發(fā)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7)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8)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2.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知識點來源: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