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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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相同。
2.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規(guī)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規(guī)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3.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設監(jiān)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4.董事的任期
(1)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2)董事辭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但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應當繼續(xù)履行職務。
(3)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5.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3)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4)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范圍。
(5)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6)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6.損失賠償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7.審計委員會
(1)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guī)定的監(jiān)事會的職權,不設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
(2)審計委員會成員為3名以上,過半數成員不得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且不得與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3)審計委員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4)審計委員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知識點來源: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