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_2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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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4、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5、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6、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8、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9、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知識點來源: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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