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九章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的一個學習難點是票據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知識內容上,本文表格為同學們總結了票據權力的消滅時效,建議同學們理解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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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知 識 點】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出票人、承兌人
(1)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2年。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2年。
(3)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2、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1)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2)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票據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
票據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只對發(fā)生時效中止、中斷的當事人有效,持票人對其他票據債務人的票據時效的計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響。(2023年案例分析題)
4、票據權利與民事權利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shù)睦妗?/p>
表9-5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票據類型 | 提示承兌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 |
商業(yè)匯票 | 見票即付 | × | 出票日起1個月內 | 出票日起2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內 | 到期日起2年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
見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個月內 | |||
銀行本票 | × |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 出票日起2年 | |
支票 | × | 自出票日起10日內 | 出票日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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