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_CPA經濟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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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 (2)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yè)之間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 (3)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
留置權的實現 | (1)債權人留置財產后,應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2)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3)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4)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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