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背書-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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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匯票的背書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商業(yè)匯票
【知識點】匯票的背書
匯票的背書
一、匯票的背書(★★★)
1.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2.背書行為的實質要件
背書人必須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才取得票據權利。
3.背書行為的形式要件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可以補記的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4.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有效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5.部分背書、多頭背書:背書無效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6.任意記載事項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017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7.背書連續(xù)
(1)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匯票權利。
(2)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xù)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2015年案例分析題
8.委托收款背書
在實際工作中,大多數商業(yè)匯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開戶銀行作為代理人來提示付款。
(1)委托收款背書,除了背書人簽章之外,必須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通過委托收款背書,被背書人取得代理權,但并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9.質押背書
(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除了出質人簽章之外,必須在匯票上記載“質押”(或者“設質”、“擔保”)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但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取得票據質權,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但是,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并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因此,票據質權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是,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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