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2020年CPA經(jīng)濟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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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2016年案例分析題)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2011年案例分析題)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題1·單選題】甲、乙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甲先付款,乙再發(fā)貨。后甲未付款卻要求乙發(fā)貨,乙予以拒絕。根據(jù)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乙可以行使(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履行抗辯權
C.先訴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答案】B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nèi)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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