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_2020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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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抗辯權
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2016年案例分析題)
二、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2011年案例分析題)
三、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1】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解釋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注冊會計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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