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定的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什么
精選回答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因此,如果債務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催促次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沒有就此“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仍然構成懈怠。
【解釋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解釋3】“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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