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與稅法的區(qū)別是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稅法體現為法律這一規(guī)范形式,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內容。
更新時間:2025-08-13 11:24:57 查看全文>>
稅收與稅法的區(qū)別是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稅法體現為法律這一規(guī)范形式,是稅收制度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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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和稅法的關系:
法是稅收的存在形式,稅收必須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稅收和法的本質與特性決定的。
稅收是指以國家為主體,為實現國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標準,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形式。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即調整國家與社會成員在征納稅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稅收是經濟學概念,稅法是法學概念,稅法是稅收的存在形式。
稅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稅法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
2.稅法與民法的關系:民法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有償;稅法調整方法要采用命令、服從的方法。民法與稅法不發(fā)生沖突時,稅法不再另行規(guī)定;出現不一致時,一般按稅法規(guī)定納稅。
3.稅法與刑法的關系:調整范圍不同,違反了稅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但違反稅法情節(jié)嚴重觸及刑律者,將受刑事處罰。
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
稅收公平原則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則。強調“禁止不平等對待”的法理。
稅法基本原則是統領所有稅收規(guī)范的根本準則,為包括稅收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在內的一切稅收活動所必須遵守。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基本原則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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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
主體是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
客體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征稅對象。
稅收法律關系包括三方面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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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包括三方面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主體
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
客體
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征稅對象。
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滿足社會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強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guī)范形式。
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財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來源。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它體現了一定社會制度下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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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管轄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稅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圍內的征稅權力,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
稅收管轄權具有明顯的獨立性和排他性。
目前世界上的稅收管轄權分為三類: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廣義的稅法:各有權機關根據國家立法體制制定的一系列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構成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制定稅收法規(guī)的機關不同,其法律級次也不同:
(1)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2)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的暫行規(guī)定及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guī)。
(4)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guī)。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gu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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