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行金融工具的重分類是原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類為金融負債,原歸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更新時間:2025-08-15 15:36:06 查看全文>>
發(fā)行金融工具的重分類是原歸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類為金融負債,原歸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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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計入金融資產初始投資成本,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到投資收益中
1)金融工具投資方處理
①金融資產分類為“債權投資”:交易費用計入“債權投資”初始入賬金額(投資成本),具體是計入“債權投資——利息調整”借方。
②金融資產分類為“其他債權投資”:交易費用計入“其他債權投資”初始入賬金額(投資成本),具體是計入“其他債權投資——利息調整”借方。
③金融資產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是計入“投資收益”借方。
④金融資產分類為“其他權益工具投資”:交易費用計入“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初始入賬金額(投資成本),具體是計入“其他權益工具投資——成本”借方。
(2)金融工具發(fā)行方
套期會計的方法有:
對于滿足一定條件的套期,企業(yè)可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套期會計方法,是指企業(yè)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在相同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以反映風險管理活動影響的方法。
套期,是指企業(yè)為管理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特定風險引起的風險敞口,指定金融工具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xiàn)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xiàn)金流量變動的風險管理活動。
套期的分類:
在套期會計中,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xiàn)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
1.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上述項目組成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
金融工具的減值可以轉回。
金融工具減值的賬務處理:
1.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
借:信用減值損失
貸:貸款損失準備
債權投資減值準備
壞賬準備
金融工具減值概述:
金融工具減值的規(guī)定稱為預期信用損失法。該方法與過去規(guī)定的、根據(jù)實際已發(fā)生減值損失確認損失準備的方法有著根本性不同。在預期信用損失法下,減值準備的計提不以減值的實際發(fā)生為前提,而是以未來可能的違約事件造成的損失的期望值來計量當前(資產負債表日)應當確認的損失準備。
企業(yè)應當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下列項目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1.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2.租賃應收款。
3.合同資產。合同資產是指第十六章第一節(jié)定義的合同資產。
4.部分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
合并財務報表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qū)分:
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yè)應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確定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是否由于該工具而承擔了交付現(xiàn)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或者承擔了以其他導致該工具分類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之間的重分類:
由于發(fā)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huán)境的改變而發(fā)生變化,可能會導致已發(fā)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1.權益工具重分類為金融負債
金融負債按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賬面價值與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權益。
2.金融負債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金融負債的分類:
(一)除下列各項外,企業(yè)應當將金融負債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含屬于金融負債的衍生工具)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2.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或繼續(xù)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所形成的金融負債。對此類金融負債,企業(yè)應當按照本章第五節(jié)相關規(guī)定進行計量。
3.部分財務擔保合同,以及不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提示】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中,企業(yè)作為購買方確認的或有對價形成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應當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
(二)公允價值選擇權
預期信用損失
預期信用損失是指以發(fā)生違約的風險為權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損失的加權平均值。
如:金額1000萬元,違約率3%,30%的違約損失率,則預期信用損失=1 000×3%×30%=9(萬元)
由于預期信用損失考慮付款的金額和時間分布,因此即使企業(yè)預計可以全額收款但收款時間晚于合同規(guī)定的到期期限,也會產生信用損失。
在極少數(shù)情況下,金融工具預計存續(xù)期無法可靠估計的,企業(yè)在計算確定預期信用損失時,應當基于該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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