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_25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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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1.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yè)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yī)藥新品種、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3.除5年(含)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所得外,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1)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也不得計入。
(2)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3)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yè)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4.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1)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
(2)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
(3)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須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5.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的企業(yè),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yè)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6.居民企業(yè)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優(yōu)惠。
7.居民企業(yè)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lián)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上述優(yōu)惠。
8.填報《所得減免優(yōu)惠明細表》(A107020)中“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對應行列。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所得稅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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