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發(fā)生原因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債的發(fā)生原因 | 債的效力 | 債權人代位權 | 債的轉移 |
學習不是一蹴而就的,想要通過考試,就要堅持學習,持續(xù)積累,才能見到學習的效果。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預習點,希望同學們可以堅持打卡練習,夯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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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發(fā)生原因
一、債的發(fā)生原因
發(fā)生原因 | 合同、締約過失、單方允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p> |
合同 (意定之債) | (1)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 (2)合同之債屬于意定之債,具有任意性(2023年調整) (3)合同由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引起,但合伙合同由共同法律行為引起,基于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且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相同(2023年調整) |
締約過失(法定之債)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迷谟喠⒑贤^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
單方允諾(意定之債) |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如懸賞廣告 |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 |
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相對人發(fā)出的要約,相對人踐行允諾內容則構成承諾,表意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于相對人踐行允諾內容之時發(fā)生 | |
侵權行為(法定之債) |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致害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侵權人也應當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雙方因此形成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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