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_2024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行政復議的審理 | 行政復議決定 |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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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1.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2.申請人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所屬章節(jié):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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