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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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017單)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jīng)營自主權或者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農(nóng)村土地經(jīng)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2018單)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2017單)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2017年)
7.行政指導行為;(2018單;2017單)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2019年)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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