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債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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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債的保全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
一、代位權
1.范圍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構成要件
(1)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2)須有保全到期債權的必要。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而害及債權時,債權人方可依法行使代位權。
(3)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滿履行期。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不受此條件限制。
3.代位權的行使
(1)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3)代位行使的權利以非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chǎn)權利為限。
4.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2)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1.可撤銷范圍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chǎn)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chǎn)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chǎn)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而被撤銷的,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被撤銷后,第三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返還債務人。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賠償。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依不當?shù)美埱髠鶆杖朔颠€。
(3)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返還財產(chǎn),但就收取的財產(chǎn)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而應將收取的財產(chǎn)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作為全體債權人的一般擔保。
(4)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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