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權利制度




外在壓力增加時,就應增強內在的動力。2022年稅務師考試預習階段,希望大家能堅持每日知識點的學習,盡快找到備考的最佳狀態(tài),在考試中取得理想的成績。
推薦閱讀: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匯總
【內容導航】
權利制度
【所屬章節(jié)】
第七章 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權利制度
權利制度
一、民事權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方式 | 舉例 |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 善意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物權、無主物的法定歸屬 |
基于事件而發(fā)生 | 因出生而取得的人身權 |
基于事實行為而發(fā)生 | 因先占而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因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權、因建造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因無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因侵權行為而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
基于法律行為而發(fā)生 | 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債權 |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的方式 | 舉例 |
基于法律行為而發(fā)生 | 基于交付而受讓或者設定動產物權、基于登記而受讓或者設定不動產物權、基于合同而設定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 |
基于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而發(fā)生 | 因繼承而取得遺產的所有權 |
二、民事權利的消滅
分類 | 內容 | 舉例 |
權利的絕對消滅 | 權利本身不復存在 | 如,所有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知識產權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債權因全部清償而消滅、形成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等 |
權利的相對消滅 | 權利由前手移轉于后手,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 | 如,買賣物的所有權因交付而自賣方移轉至買方。對賣方而言,謂“權利的相對消滅”。對買方而言,實則“權利的繼受取得” |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