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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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
股東會 | 股東大會 | |
定期 |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每年按時召開的股東大會 |
臨時 |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的董事 (3)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 (5)監(jiān)事會提議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通知 | 召開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
表決權 |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
一般決議 | 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特殊決議 |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 |
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應到基數制) |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實到基數制) | |
累積投票制 | —— |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jiān)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jiān)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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