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的范圍與認定、涉及債務人財產行為的撤銷與無效、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誣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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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與認定、涉及債務人財產行為的撤銷與無效、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p>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四章 破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與認定、涉及債務人財產行為的撤銷與無效、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strong>
債務人財產的范圍與認定、涉及債務人財產行為的撤銷與無效、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strong>
第四節(jié) 債務人財產
【考點1】債務人財產的范圍與認定(掌握)
1.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屬于債務人財產 | 不屬于債務人財產 |
(1)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 (2)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 (3)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 |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
2.債務人財產的認定
(1)共有財產VS債務人財產
①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②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2)依法執(zhí)行回轉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考點2】涉及債務人財產行為的撤銷與無效(掌握)
一、破產財產的撤銷
1.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1)受理前1年內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情形 | 說明 |
無償轉讓財產 | —— |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 ①不論受讓人是否善意 ②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铡鼻鍍?/p> |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 對原來已經成立的債務“補充”設置物權擔保,可撤銷;在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屬于對價行為,并未造成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不能撤銷 |
放棄債權的 | 不論債權到期與否 |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 破產申請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債務,提前到破產申請受理之前清償 |
【提示】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情形(即出現(xiàn)破產原因)的除外。
(2)受理前6個月內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債務人以其自有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在其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清償有效。
【提示】不予撤銷的個別清償
不可撤銷的情形 | 例外 |
①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 | 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 |
②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法定債權) | 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 |
③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 | |
④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 | |
⑤債務人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 |
2.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1)原則上由管理人統(tǒng)一行使;
(2)在重整程序中,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行使撤銷權。
3.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理
(1)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示】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可撤銷行為和無效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法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有關“債的保全之撤銷權”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
程序 | 起算點 |
債務人經過行政清理程序轉入破產程序 | 行政監(jiān)管機構作出撤銷決定之日 |
債務人經過強制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之日 |
二、行為無效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考點3】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掌握)
1.破產費用的主要類型
破產法費用,是為破產程序的進行而產生,為常規(guī)性、程序性費用(原則上受理破產申請后產生)。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給法院的錢”)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處分債務人財產花的錢”)
(3)管理人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給管理人、工作人員的錢”)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zhí)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zhí)行費用?!扒鍒?zhí)的錢”
【提示】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zhí)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償(“受申的錢”)。(2020年新增)
2.共益?zhèn)鶆盏闹饕愋?/p>
共益?zhèn)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fā)生的債務。
(1)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記憶技巧】
破產費用 | “給法院的錢” “管理、處分債務人財產花的錢” “給管理人、工作人員的錢” “清執(zhí)的錢” |
共益?zhèn)鶆?/p> | “給別人的錢” |
破產債權 | “瘦身(受申)的錢” |
3.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那鍍斠?guī)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zhèn)鶆盏模凑毡壤鍍敗?/p>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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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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