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2)、債的轉移、債的消滅原因(1)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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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導航】
債的擔保(2)、債的轉移、債的消滅原因(1)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的擔保(2)、債的轉移、債的消滅原因(1)
債的擔保(2)、債的轉移、債的消滅原因(1)
第一節(jié) 債法基本理論
【考點6】債的擔保(掌握)
二、定金(2020年調整)
1.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2.定金的數(shù)額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發(fā)生定金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3.定金罰則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規(guī)則。
4.定金與預付款的區(qū)別
定金 | 預付款 | |
是否有擔保作用 | √ | × (性質上實為當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資金上的幫助) |
是否為單獨的合同(從合同) | √ | × (給付預付款協(xié)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并非獨立的從合同) |
是否有罰則 | √ | × |
是否適用于非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 √ | × |
是否可以分期交付 | × | √ |
5.定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
定金 | 違約金 | |
交付時間 | 履行前 | 違約后 |
證約和預先給付作用 | √ | × |
性質 | 既是擔保方式、也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
比例限制 | 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 沒有固定的比例限制 |
6.定金VS違約金VS賠償損失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2)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7.定金的效力
(1)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
(2)證約效力。給付定金后,如無相反約定,主合同視為成立;定金證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考點7】債的轉移(掌握)
一、債權讓與(2020年調整)
1.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協(xié)議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不得轉讓的情形(債權具有可轉讓性)
(1)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①基于特定身份的債權,如親屬間的扶養(yǎng)請求權;
②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特別信任而產(chǎn)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借用、租賃中的債權;
③以債務人不作為為內(nèi)容的債權;
④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不得單獨讓與,如保證、定金債權。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①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
3.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1)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不排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另有交易習慣的情形。如無記名有價證券的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了解)
4.債權轉讓的效力
(1)債權及其從權利一并移轉給受讓人;
(2)債權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擔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
(3)債權讓與人對受讓人負有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4)債權讓與自通知債務人時即對債務人生效;
(5)債權人讓與人或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或受讓人并列為債權人;
(6)受讓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7)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8)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適于抵銷的債權的,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承擔(2020年調整)
1.債務承擔方式
(1)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人的債務轉移給承擔人,由承擔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向債權人負擔債務,債務人在承擔人承擔債務的范圍內(nèi)獲得免責。
(2)并存的債務承擔:在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的情況下,由承擔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一并向債權人負擔債務。
【提示】教材介紹的主要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2.免責的債務承擔的生效條件
(1)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nèi)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3.不得轉移的債務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移。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移。
(3)依法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移,如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債務承擔的效力
(1)債務由原債務人轉移至承擔人,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
(2)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一并轉移給承擔人;
(3)承擔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4)承擔人原則上不得以其對抗債務人的事由來對抗債權人;
(5)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nèi)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三、債的概括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如,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考點8】債的消滅原因(掌握)
一、清償(2020年新增)
1.清償人
(1)債務人;
(2)債務人的代理人。除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性質上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外,債務的清償可由債務人的代理人為之。
(3)第三人代為清償(其身份只是清償人而已,并不具有債務人身份)?;诜梢?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代為為之。
2.受領清償人
(1)債權人;
(2)債權人的代理人;
(3)債權受領證書的持有人。
3.清償標的
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債的原定給付為全部清償以滿足債權,不得以他種給付代替。但債務人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為清償(代物清償),并經(jīng)債權人同意的,也可以發(fā)生債之清償?shù)男ЯΑ?/p>
4.清償?shù)?/p>
若雙方?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根據(jù)我國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準則確定:①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③其他給付,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5.清償期
當事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根據(jù)我國民事法律規(guī)定的準則確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6.清償費用
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清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清償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二、抵銷(2020年調整)
1.法定抵銷
(1)抵銷條件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jù)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2.合意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抵銷的方法和效力
法定抵銷 | ①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②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雙方對等數(shù)額的債權債務即歸于消滅 ③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
合意抵銷 | 自雙方達成抵銷合意時生效,雙方對等數(shù)額的債權債務即歸于消滅 |
青春的歷程,在不斷搏擊后才能譜寫壯麗篇章。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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