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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分類、債的效力、債的保全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cyw2021-03-01 10:01:01

生命力的意義在于拚搏,因為世界本身就是一個競技場。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考點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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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的分類、債的效力、債的保全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九章 債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債的分類、債的效力、債的保全

債的分類、債的效力、債的保全

第一節(jié) 債法基本理論

【考點3】債的分類(熟悉)

1.意定之債VS法定之債

類型

概念

舉例

意定之債

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決定的債,包含單方法律行為之債和雙方法律行為之債

遺贈、單方允諾、合同

法定之債

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債

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實物之債VS貨幣之債VS利息之債VS勞務之債VS智慧成果之債VS損害賠償之債

類型

概念

實物之債

以實物為給付標的。又可分為:特定物之債和種類物之債

貨幣之債

以貨幣為給付標的

【提示】貨幣是特殊種類物(所有權與占有不分離),原則上僅發(fā)生給付遲延,不發(fā)生給付不能,亦不發(fā)生不可抗力免責

利息之債

以給付利息為標的

勞務之債

以提供勞務為給付標的,如演出、雇傭、修理等

【提示】勞務之債具有人身性,一般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未經約定不得由第三人代履行。勞務之債不得強制履行,只能通過損害賠償予以救濟

智慧成果之債

以著作物、專利、商標和技術秘密等智慧成果為給付標的的債,如專利權轉讓、商標權轉讓

損害賠償之債

如因侵權行為、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產生的損害等,須向受害人承擔的賠償債務

3.單數主體之債VS復數主體之債

類型

概念

單數主體之債

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一人

復數主體之債

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

4.按份之債VS連帶之債(根據對“復數主體”之債的內部關系劃分)

(1)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多數債權人或者多數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者負擔債務的債。其中,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分為按份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各自份額負擔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2)連帶之債

①連帶之債,是指各債權人均得請求債務人為全部債務的履行,各債務人均負有為全部履行的義務,并且全部債權債務因一次全部履行而歸于消滅的債。其中,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的發(fā)生,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②連帶之債的效力(2020年新增)

連帶債務人

內部份額的確定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內部追償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連帶債務涉他效力

(A)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
(B)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C)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xù)存在

(D)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連帶債權人

內部份額的確定

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內部返還

實際受領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涉他效力

部分連帶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債務的,在扣除該連帶債權人的份額后,不影響其他連帶債權人的債權

5.可分之債VS不可分之債(根據“復數主體”之債的標的是否可分劃分)

類型

概念

可分之債

以同一可分給付為標的,其債權可分享或其債務可分擔的復數主體之債。可分割履行,如先交付50臺電腦,再交付另外50臺電腦

不可分之債

以同一不可分給付為標的的復數主體之債,不可分割履行。如數人共同承租一套公寓

6.簡單之債VS選擇之債VS任意之債

類型

概念

簡單之債

債的標的只有一宗,當事人只能按該宗標的履行

選擇之債

債的標的有數宗,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為履行標的

【選擇權歸屬與移轉】(2020年新增)

(1)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2)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任意之債

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約定用原定給付之外的其他給付來代替原定給付的債。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應交付冰箱一臺,但可以一臺洗衣機代替

7.主債VS從債

類型

概念

主債

能夠獨立存在的債

從債

從屬于主債并且其效力受主債影響的債

【提示】主債與從債既具有相對獨立性、又具有從屬性:從債以主債的存在為前提,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如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前者為主債。后者為從債

8.一時之債VS持續(xù)之債

類型

概念

一時之債

只須一次給付即可完成的債。如買賣合同

持續(xù)之債

以持續(xù)性給付為標的的債。持續(xù)性給付,是指內容和范圍受債的存在時間左右的給付,給付義務隨時間的經過而陸續(xù)履行。如租賃合同、保管合同

9.自然之債VS法定之債

類型

概念

自然之債

不受法律強制執(zhí)行力保護的債

法定之債(廣義)

依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產生的,受法律強制執(zhí)行力保護的債

【考點4】債的效力(掌握)

1.債權的效力

種類

含義

關系

請求力

債權人依其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xiàn)債權的效力

①只有請求力不足以保障其給付利益時才需要執(zhí)行力

②有些債權雖不具有請求力與執(zhí)行力,但仍具有保持力

執(zhí)行力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請求法院通過執(zhí)行程序強制債務人履行

保持力

債權人得以保持所受領債務人給付的效力。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2.債權人受領遲延(債權效力的減損)

概念

債權人對債務人已提出的給付,未受領或者未為給付完成提供必要協(xié)助的事實。受領遲延是債權人對協(xié)助義務的違反(違反誠信原則)

構成要件

①須有履行上需要債權人協(xié)助的債務

②須債務人已按債的內容提出給付,使債權人處于可予受領的狀態(tài)

③須債權人未予受領,包括不能受領和拒絕受領兩種情況

法律后果

①減免債務人的責任
②使債權人承受不利益。如債務人注意義務減輕、停止支付利息、孳息返還范圍縮小、危險負擔轉移、費用賠償產生及債務人可以自行消滅債務等

3.債務的效力(以給付義務為核心的義務群)

類型

具體解釋

舉例

給付

義務

“主、從”

①主給付義務:債的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并決定債的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

甲將自有汽車賣與乙,交付汽車是主給付義務,交付該車的相關資料是從給付義務

②從給付義務:不決定債的關系類型,輔助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可就從給付義務獨立訴請履行

給付義務

“原、次”

①原給付義務:債原本存在的給付義務

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標的物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義務

②次給付義務:當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定事由發(fā)生變化而產生的義務

買賣合同中,因賣方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致買方遭受損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

附隨義務

根據誠信原則,依債的關系發(fā)展情形所發(fā)生的對相對人的告知、照顧、保護等義務

【提示】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huán)境和破壞生態(tài)(2020年新增)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前合同義務

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時所負擔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

下列義務屬于前合同義務:①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③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2020年新增)

后合同義務

合同之債消滅后,當事人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者為了協(xié)助相對方終了善后事務所負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后合同義務多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但也不妨約定

【提示】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2020年新增)

①受雇人離職后不得泄露雇主的商業(yè)秘密

②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4.債務違反的樣態(tài)

(1)給付不能:實現(xiàn)給付的內容成為不可能。


具體內容

事實不能:因自然法則而使給付不能,如山體滑坡導致貨物全部毀損無法交付

法律不能:因法律上的原因而使給付無法實現(xiàn),如給付標的物為禁止流通物

自始不能:在債成立之時給付即不能

嗣后不能:債成立后發(fā)生的給付不能

客觀不能:因債務人以外的原因導致的不能,如國家禁止進口,而無法如約交付進口汽車

主觀不能:因債務人自身的原因導致的不能,如歌手聲帶嘶啞無法演唱

永久不能:在債務的整個履行期間給付不能

一時不能:在債務履行的部分期間內給付不能

全部不能:給付的全部履行不能

部分不能:給付的一部分履行不能

可歸責的給付不能: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發(fā)生的給付不能

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發(fā)生的給付不能

(2)給付拒絕:債務人在債成立后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能為給付而明確表示不為給付的意思表示。

構成要件

①須存在合法債務;②須給付尚可能;③須債務人有拒絕給付的表示;④拒絕給付須無合法理由

(3)不完全給付:債務人給付沒有完全按債務的內容進行。

類型

①瑕疵給付:給付不符合規(guī)定或約定的條件,如數量不足、品種不符等

②加害給付:造成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害的瑕疵給付,如劣質水泥修筑的“豆腐渣”工程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

構成要件

①債務人給付沒有完全按債務的內容進行;②須可歸責于債務人(原因在債務人)

(4)給付遲延:已屆履行期且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致的遲延。

構成要件

①債務已屆履行期;②給付須為可能;③須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

【總結1】給付遲延VS受領遲延


給付遲延

受領遲延

過錯方

債務人

債權人

構成要件

①債務已屆履行期;②給付須為可能;③須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

①須有履行上需要債權人協(xié)助的債務

②須債務人已按債的內容提出給付,使債權人處于可予受領的狀態(tài)

③須債權人未予受領,包括不能受領和拒絕受領兩種情況

【總結2】給付遲延VS給付拒絕VS不完全給付VS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

給付拒絕

不完全給付

給付不能

時間

債務已屆履行期

債成立后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

可在債成立之時給付不能,也可在債成立后發(fā)生的給付不能

給付要求

須給付尚可能

債務人給付沒有完全按債務的內容進行

實現(xiàn)給付的內容成為不可能

事由

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原因在債務人)

可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或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發(fā)生

【考點5】債的保全(掌握)

一、債權人代位權(2020年調整)

1.范圍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構成要件

(1)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提示】“怠于行使”,指的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主張債權及其從權利。

(2)債權人須有保全到期債權的必要。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或從權利而害及債權時,債權人方可依法行使代位權。

(3)須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滿履行期。

3.代位權的行使

(1)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3)代位行使的權利以非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利為限。

【提示】專屬于債務人財產的權利包括:(1)基于親屬關系而發(fā)生的扶養(yǎng)、繼承等給付請求權;(2)專屬于自然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壽保險金請求權;(3)禁止讓與的養(yǎng)老金、撫恤金等就救濟請求權;(4)禁止扣押的勞動報酬請求權等。

4.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5.稅收代位權制度

【提示】《稅收征管法》確立了稅收代位權制度,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二、撤銷權(2020年調整)

1.可撤銷范圍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

(1)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務人的行為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債務人的行為被撤銷后,第三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債務人。不能返還的,應折價賠償。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債務人返還。

(3)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返還財產,但就收取的財產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而應將收取的財產加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作為全體債權人的一般擔保。

(4)行使撤銷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求償。

4.稅收撤銷權

《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了稅務撤銷權制度。稅務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納稅人行為的權利。

【總結】代位權VS撤銷權


代位權

撤銷權

適用條件

不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到期”、“非專屬”的債權或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專屬債權】①基于親屬關系而發(fā)生的扶養(yǎng)、繼承等給付請求權;②專屬于自然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壽保險金請求權;③禁止讓與的養(yǎng)老金、撫恤金等就救濟請求權;④禁止扣押的勞動報酬請求權等

債務人實施了下列積極減少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①放棄債權

②放棄債權擔保

③無償轉讓財產

④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⑤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行使途徑

訴訟(不包括仲裁)

行使范圍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行使期限

——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對訴訟成果是否有優(yōu)先受償權

×

行使效力

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學然后能行,思然后有得。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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