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凍結存款、匯款、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zhí)行的一般規(guī)定_2021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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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查封、扣押、凍結存款、匯款、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zhí)行的一般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查封、扣押、凍結存款、匯款、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zhí)行的一般規(guī)定
查封、扣押、凍結存款、匯款、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zhí)行的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考點2】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的范圍(“三個不得”)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3)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2.程序
(1)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上述“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進行,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2)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③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④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3.期限(30日+30日)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3)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4)需要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
①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②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③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4.保管和賠償
保管方式 | 行政機關保管 | ①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②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委托第三人保管 | ①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包括扣押),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 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 |
保管費用 | 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
5.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①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②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解除程序
①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
②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
③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考點3】凍結存款、匯款
1.范圍
(1)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2.程序
(1)一般規(guī)定
①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②由2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
③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
④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⑤制作現(xiàn)場筆錄。
(2)交付凍結決定書
①依照法律規(guī)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事后交付)
②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A)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B)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C)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D)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E)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3.凍結期限(30日+30日)
(1)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總結】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
查封 、扣押 | ①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②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凍結 | ①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②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
4.解除凍結
(1)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①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②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④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提示】與“查封、扣押的解除條件”相同。
(2)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3)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第三節(jié) 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程序
【考點1】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zhí)行的一般規(guī)定
一、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2.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適用《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guī)定。
【總結】
類型 | 行政機關 | 被授權組織 | 受委托 |
行政許可 | √ | √ | √ (其他行政機關) |
行政處罰 | √ | √ | √ (其他組織) |
行政強制措施 | √ | √ | × |
行政強制執(zhí)行 | √ | √ | × |
二、兩項禁止行為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jié)假日實施,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三、實施程序
1.催告
(1)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強制執(zhí)行決定
(1)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2)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zhí)行決定。
(3)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zhí)行決定。
(4)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強制執(zhí)行的理由和依據;
③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和時間;
④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⑤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5)強制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
①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②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四、中止執(zhí)行
1.情形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而非被執(zhí)行人)對執(zhí)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zhí)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zhí)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而非被執(zhí)行人)認為需要中止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五、恢復執(zhí)行及不再執(zhí)行
1.中止執(zhí)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zhí)行。
2.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zhí)行滿3年未恢復執(zhí)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zhí)行。
六、終結執(zhí)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zhí)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zhí)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zhí)行的其他情形。
七、執(zhí)行和解程序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
條件 | 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協(xié)議(執(zhí)行和解) | |
內容 | 分期 | 執(zhí)行協(xié)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 |
減免 | ①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②罰款本金、稅款本金、行政性收費本金不適用執(zhí)行和解的減免規(guī)定 | |
履行 | 執(zhí)行協(xié)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zhí)行協(xié)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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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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