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分類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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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權利的分類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論與基本制度
【知識點】民事權利的分類
民事權利的分類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實現(xiàn)其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據。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為實現(xiàn)正當利益,權利人可以自己實施一定的行為,也可以依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請求特定他人實施一定行為。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1.以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xiàn)的利益性質為標準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人身權 | 人身權,是以自然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包括: ①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自由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②身份權:如配偶權、親(子)權、親屬權 【注意】人身權與其主體不可分離,故無從轉讓 |
(2)財產權 | 財產權,是以財產為客體的權利,如:物權、準物權、債權和繼承權 【注意】財產權所體現(xiàn)的利益具有經濟價值,可予以經濟評價;財產權通常可以轉讓,除非特別禁止 |
(3)知識 產權 | 知識產權,是以受保護的智慧產品為客體的排他性支配型權利,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注意】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智慧產品,如作品、專利發(fā)明、商標設計等 |
(4)社員權 | 基于社員資格而產生,如:股權、表決權、知情權、盈利分配權等 |
2.以民事權利的作用方式為標準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支配權 | 支配權,是對客體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如: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 【注意】支配權的實現(xiàn),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實現(xiàn),無須義務人的積極行為相配合。與支配權對應的義務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現(xiàn)為不作為 |
(2)請求權 | 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比如債權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等 【注意】請求權的內容須借助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xiàn) |
(3)形成權 | 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如:承(追)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終止權 |
(4)抗辯權 | 抗辯權,是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的權利。如:先訴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訴訟時效抗辯權 【注意】抗辯權的效力在于暫時或永久地阻止請求權效力的發(fā)生,從而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 |
3.以權利實現(xiàn)方式為標準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絕對權 | 是指無須他人協(xié)助,即可行使、實現(xiàn)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 |
(2)相對權 | 是指須借助他人的協(xié)助,方可實現(xiàn)的權利。如:債權 |
4.以權利效力所及范圍為標準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對世權 | 是指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物權、人格權等 【注意】物權是支配權、絕對權、對世權 |
(2)對人權 | 是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 【注意】債權是請求權、相對權、對人權 |
5.以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為標準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專屬權 | 是只能由其主體享有或行使的權利。如:人身權 【注意】專屬權不得讓與和繼承 |
(2)非專 屬權 | 是非專屬于特定主體。如:一般的財產權 【注意】非專屬權可以讓與和繼承 |
6.以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為標準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主權利 | 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項權利中,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如:在有擔保的債權中,被擔保的債權是主權利 |
(2)從權利 | 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項權利中,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前提。如:在有擔保的債權中,擔保權(抵押權、質權等)為從權利 |
7.依權利相互間的地位為標準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原權 | 是原生性的權利 |
(2)救濟權 | 是原權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危險時產生的援救原權的權利。如:王某的人身權受到侵害,王某享有的人身權是原權,請求侵害人賠償?shù)臋嗬麑儆诰葷鷻?/p> 【注意】民法在賦予當事人原權的同時,配套地賦予其救濟權。只是救濟權通常處于潛在且停止的狀態(tài) |
8.以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為標準 | |
分類 | 主要內容 |
(1)既得權 | 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齊備,當事人可以現(xiàn)實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
(2)期待權 | 又稱“形成中的權利”,是指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當事人方能現(xiàn)實享有和行使的權利。 如:清償期屆至之前的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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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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