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被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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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被告的界定
行政訴訟被告的特殊性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
1. 行政訴訟被告的界定
行政訴訟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2. 行政訴訟被告的特殊性
(1)行政訴訟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反訴權
【了解】反訴,是指本訴的被告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對本訴的原告向法院提起獨立的反請求。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可以通過行政職權直接處置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沒有必要通過反訴權來實現(xiàn)行政管理的目的。
①反訴中,本訴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發(fā)生了轉換;
②反訴具有獨立性,不因本訴的消滅而消滅;
③反訴的目的在于對抗和抵銷原告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
【了解】行政訴訟中,不承認被告反訴權的原因:
行政訴訟中被告仍是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在訴訟中也不喪失其擁有的行政權和改變其在實體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可以通過行政職權直接處置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沒有必要通過反訴權來實現(xiàn)行政管理的目的。
(2)行政訴訟被告承擔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被告如對被訴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舉證,或者舉不出證據,或者所舉出的證據不能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則被訴的行政行為將被推定為不合法。
(3)行政訴訟被告有權執(zhí)行或者改變被訴的行政行為
①原則上,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②被告作出行政行為進入訴訟程序后,如果認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合法,則被告可變更行政行為;
③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如果原告堅持不撤訴,“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的審查。
面對2018稅務師考試,只有歷經風雨,才會看見勝利的彩虹。獲取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把握機會,努力準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