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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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強制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強制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
強制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
《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 |
(1)執(zhí)行根據 | 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 |
(2)強拆條件 | ①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②行政機關以公告的形式催告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 | |
③當事人逾期未拆除 | |
(3)執(zhí)行機關 | 有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一般為政府) |
金錢給付義務的執(zhí)行
1.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執(zhí)行罰)
事項 | 具體規(guī)定 |
(1)適用條件 |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 |
(2)加處標準 |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 |
(3)告知義務 | 加處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
因故意不告知、追求罰款與滯納金收益,而使當事人遭受不合理損失的,應以程序違法為由認定無效。 | |
(4)加處的限制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
(5)直接執(zhí)行 | 加處罰款或滯納金能夠實現(xiàn)目的,則不再需要采取直接執(zhí)行的措施 |
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 ①具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zhí)行; ②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拍賣的特殊規(guī)定】
《行政強制法》第46條第3款規(guī)定: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 |
(1) |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2) | 當事人經催告仍不履行 |
(3) | 行政機關已經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
(4) | 執(zhí)行方式只能是拍賣 |
2.劃撥存款、匯款
(1)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2)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法律規(guī)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3)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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