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收相關法律》重要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內容導航】:
(一)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二)不受理的案件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4篇第一章涉稅犯罪第二節(jié)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
1.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2.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解釋】對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案件,也屬于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2013年明確)
3.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4.行政主體拒絕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
5.行政主體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
6.認為“行政主體”(而非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案件;
7.認為行政主體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8.認為行政主體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案件。
【解釋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體對受害人申請賠償不予答復或者受害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賠償數額有異議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解釋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主張行政補償的,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原告查閱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檔案材料或者監(jiān)督檢查記錄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內準予原告查閱。(見教材第289頁)
【解釋4】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名稱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企業(yè)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解釋5】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013年新增)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抽象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解釋】“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中所采取的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也包括在偵查過程中為搜集、取得證據而采取的諸如勘驗、檢查、搜查行為,對物證、書證的扣押、鑒定等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解釋1】行政處罰告知行為尚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才真正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解釋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就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聽證等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導致許可程序對上述主體事實上終止的除外。
【解釋3】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xié)助義務,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協(xié)助執(zhí)行時擴大了范圍或違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