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征稅范圍_25年稅法二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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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征稅范圍
1.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發(fā)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征稅范圍具體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及房屋的買賣、贈與、互換。
2.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3.征稅范圍的解釋及具體要求
(1)土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國家或集體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或集體支付出讓金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互換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3)房屋買賣
是指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
(4)房屋贈與
①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無償轉讓給他人所有,房屋的受贈人原則上要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
②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繳納契稅。
(5)房屋互換
指房屋所有者之間互換房屋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
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6)其他
下列情形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承受方應當依法繳納契稅:
①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②因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
③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因素,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④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
所屬章節(jié):第七章 契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4考季《稅法二》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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