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應稅范圍
精選回答
增值稅征稅范圍:
一般規(guī)定
1. 銷售貨物或者進口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 銷售勞務(銷售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 銷售服務(銷售的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
4. 銷售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yè)務活動
5. 銷售不動產: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
特殊規(guī)定
1.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項
2.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
(2)混合銷售和兼營
一. 銷售貨物或者進口貨物
1.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行為。
2. 生產、批發(fā)、零售、進口環(huán)節(jié)---道道征收。
二. 銷售勞務
銷售勞務是指納稅人有償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損和喪失功能的貨物。
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進行加工、修復,并收取加工費、修理費。
三. 銷售服務
1. 交通運輸服務(9%)
⑴陸路運輸服務:包括鐵路運輸、其他陸路運輸服務(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shù)?。
⑵水路運輸服務。
⑶航空運輸服務。
⑷管道運輸服務。
⑸運輸工具艙位承包、艙位互換。
(6)逾期票證收入與退票、手續(xù)費。
①納稅人已售票但客戶逾期未消費取得的運輸逾期票證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xù)費,按“其他現(xiàn)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7)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8)無運輸工具承運業(yè)務,按“交通運輸服務”征稅。
2. 郵政服務(9%)
(1)郵政普遍服務:包括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fā)行、報刊發(fā)行和郵政匯兌等業(yè)務活動。
(2)郵政特殊服務:包括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yè)務活動。
(3)其他郵政服務:包括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yè)務活動。
3. 電信服務(9%、6%)
(1)基礎電信服務(9%):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等業(yè)務活動。
(2)增值電信服務(6%):提供短信、彩信服務、電子數(shù)據和信息的傳輸、衛(wèi)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等業(yè)務活動。
4. 建筑服務(9%)
(1)工程服務: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yè)。
(2)安裝服務: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征稅。
(3)修繕服務: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yǎng)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yè)。
(4)裝飾服務: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yè)。
(5)其他建筑服務:包括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等。
(6)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業(yè)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征稅。
(7)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征稅。
5. 金融服務(6%)
(1)貸款服務: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xiàn)、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3)保險服務: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
①包括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
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
②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6. 現(xiàn)代服務(13%、9%、6%)
(1)研發(fā)和技術服務(6%):包括研發(fā)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yè)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6%):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tǒng)服務、業(yè)務流程管理服務、信息系統(tǒng)增值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6%):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
(4)商務輔助服務(6%):包括企業(yè)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如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如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如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xù)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5)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6%):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6)租賃服務(9%、13%):形式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
(7)鑒證咨詢服務(6%):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咨詢服務”征稅。
⑻廣播影視服務(6%):包括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fā)行服務、播映(含放映)服務。
(9)其他現(xiàn)代服務(6%)。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yǎng)服務,按照“其他現(xiàn)代服務”納稅。
7. 生活服務(6%):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
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1)文化體育服務。
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2)餐飲住宿服務。
①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納稅人現(xiàn)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3)其他生活服務。
納稅人提供植物養(yǎng)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 銷售無形資產(9%、6%)
1. 包括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
2. 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其中轉讓土地使用權為9%)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如公共事業(yè)特許權、連鎖經營權、特許經營權、配額、代理權、會員權、域名、肖像權等)。
3. 納稅人通過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交易平臺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稅率為6%。
五. 銷售不動產(9%)
1.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
2. 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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