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_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 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 ||
基礎牢固才是備考時的真理,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希望備考稅務師的同學們都能打好基礎,順利備考。下面是東奧會計在線整理的稅法一科目基礎知識點,同學們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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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掌握)
(一)預備知識
1.適用主體: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2.稅款征收環(huán)節(jié)分為預繳(跨縣、市、區(qū)出租)和申報兩個環(huán)節(jié)。
3.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4.稅率、征收率、預征率:
(1)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9%、征收率5%。
(2)個人出租住房、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5%征收率減按1.5%征收。
(3)一般計稅方法預征率3%;簡易計稅方法預征率5%。
5.本考點不適用于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
(二)計稅方法和應納增值稅計算
1.一般納稅人(含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出租的不動產。
(1)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不動產所在位置 | 征收比率 | 納稅地點 | 計稅公式 | |
不同縣 (市、區(qū)) | 預繳 | 5% 預征率 | 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 應預繳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5%)×5% |
申報 | 5% 征收率 | 機構所在地 稅務機關 | 與預繳稅款相同,應補繳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5%)×5%-預繳稅額=0 | |
同縣 (市、區(qū)) | 5%征收率, 無預繳 | 機構所在地 稅務機關 | 應納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5%)×5% |
(2)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不動產所在位置 | 征收比率 | 納稅地點 | 計稅公式 | |
不同縣 (市、區(qū)) | 預繳 | 3% 預征率 | 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 應預繳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9%)×3% |
申報 | 9% 稅率 | 機構所在地 稅務機關 | 應補繳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9%)×9%-進項稅額-預繳稅額 | |
同縣 (市、區(qū)) | 9%稅率, 無預繳 | 機構所在地 稅務機關 | 應納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9%)×9%-進項稅額 |
2.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只能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情形 | 征收率及計稅公式 |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
其他個人出租住房 | |
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住房 | |
單位出租不動產(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住房除外) | 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
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非住房) | |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非住房) |
(三)預繳與申報
1. 基本原則。
出租方 | 納稅原則 | 納稅地點 | ||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 異地 | 先預繳 再申報 | 預繳稅款 | 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
申報納稅 | 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 |||
本地 | 無預繳 僅申報 | 申報納稅 | 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 |
其他個人 | 無預繳,僅申報 | 申報納稅 | 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
2.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3.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四)發(fā)票的開具
情形 | 適用范圍 |
可以開具或 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 (1)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
不得開具或 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
所屬章節(jié):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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