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帳簿;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3、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
責任編輯:admin
- 上一篇文章: 填制原始憑證的注意事項之二
- 下一篇文章: 計算機賬簿輸出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