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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8〕11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管理,現就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相關的行政處罰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中的“行政處罰”,是指稅務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
二、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執(zhí)行前未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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