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本篇為2014《高級會計實務》第四章“業(yè)績評價”第二節(jié)知識點精講:分權管理與責任中心認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分權管理與管理控制系統(tǒng)、分部設立、責任中心的類型及其認定。本節(jié)主要介紹責任中心的類型及其認定。
分權管理與責任中心認定之責任中心的類型及其認定(2)
按照責任對象的特點和責任范圍的大小,責任中心可以分為成本(費用)中心、收入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
(二)收入中心
1.含義
收入中心只對產品或勞務的銷售收入負責。在企業(yè)實踐中,銷售部門可以被認定為收入中心,原因在于該部門全權負責營業(yè)收入的產生過程(包括銷售、收入實現甚至貨款回收等)。
2.收入中心的評價
一旦將銷售部門認定為收入中心,則收入中心經理就應當對收入差異(實際收入與目標收入的比較)負責。在多數情況下,銷售部門對產品并沒有最終定價權,或者價格超出部門經理所控制的范圍,在這種情形下,對收入中心的業(yè)績評價,只能用“銷售數量”差異來替代,以體現可控性原則及業(yè)績評價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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